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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文化大學哲學系學會組織章程

 

於民國91年制定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:(名稱)本會定名為「中國文化大學哲學系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(輔導單位)本會受中國文化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本會指導老師、輔導先生共同輔導。

第三條:(宗旨)本會為一學術性團體,以加強本校哲學系和哲學研究所師生對哲學研究之興趣,增進彼此間友誼。

第四條:(會址)本會會址於本校大典館四樓407教室。

第二章會員

第五條:(入會)凡本校哲學系學生,得為會員。

本校哲學研究所研究生均為榮譽會員。

本校他系學生,凡對哲學研究有興趣者,亦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第六條:(權利及義務)會員之權利如下:

一、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之權。

二、出席社員大會。

三、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。

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會員之義務如下:

一、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本會單行規章。

二、繳納會費。

三、協助本會協辦各項活動。

四、維護會中財務。

五、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
第七條:(出會)會員因下列情事之一,是為退會:

一、死亡。

二、休、退、轉學。

三、自願申請退會。

第八條:(除名)凡因有辱校、系、會譽或不盡會員義務者,經由會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。

凡退會或遭除名知會員對於本會財產無權請求,並對初會及除名之前應分擔之出資,仍有清償之責。

第三章會員大會

第九條:(地址)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十條:(會期)會員大會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。

大會休會期間,由會長處理一切事務,並受監察委員會之監督。

第十一條:(開議)由會長負責召開會議。

會員大會開會額數應達會員總數四分之一。

會員大會應於兩周前公告並通知各班之會員。

第十二條:(決議)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四分之一出席,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,惟下列事情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,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:

一、開除會員會籍。

二、修改組織章程。
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
四、罷免會長。

第十三條:(臨時會)會員大會有下列事情之一,得招開臨時會:

一、會員二十人以上書面提請會長召開。

二、依監察會員會之決議,提請會長召開。

三、學會幹部三分之一通過或由會長主動召開。

以上會長因故無法召開時,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。

第十四條:(提案)會員之提案應於大會前三天提出。

第十五條:(大會職權)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修改並通過組織章程。

二、表決會員重要提案。

三、同意監委會決議。

四、聽取學會幹部之各項報告。

五、選舉、罷免會長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相關之重要事項決議。

第十六條:(大會主席)每次會員大會召開時由會長擔任主席。

第四章會長

第十七條:(會長)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會員以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之投票方式選舉,以多數決通過產生,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

第十八條:(資格)會長競選資格需為本會會員,其餘資格參照校方法條。

第十九條:(職權)會長職權如下:

一、對內總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二、任免副會長及各幹部。

三、提交會務預算至監察委員會審議。

四、向會員大會負責。

五、分配會內各組工作,協調監督並指導糾正幹部群,避免會務工作之失調。

六、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學會幹部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。

七、支配及初步審查學會一切經費案。

八、負起總檢之總責。

第二十條:(副會長)本會設副會長若干人,由會長提名任命之。

副會長應囊理會長處理會務,於會長缺席會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代行其職。

其職權如下:

一、行使代表為長之職權。

二、協調會長籌畫會務之執行。

三、活動經費之申請。

四、其他有關之會務協助。

副會長應為本會會員。

第二十一條:(幹部)本會除設有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之外,另設有幹部若 人以成立學會幹部會議。

第五章組織及各組幹部

第二十二條:(各組幹事)各組幹是應共同承擔之權責如下:

一、接受會長之指導,發展本身負責之各項活動。

二、出席幹部會議並在會議上提出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。

三、支援學會一切活動。

學會各組名稱及職權內容可以每年情況尤當屆會長自行調整。

學會幹部應為本會會員。

第二十三條:(執行秘書)本會設執行秘書若干人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協助囊理會長處理會務。

二、負責執行監督各項活動。

三、監督各組。

四、支援各組活動報備。

五、對會長負責。

第二十四條:(總務)本會設總務一人及助理一人,負責學會一切財務之會計、財產管理其他庶務工作。

第二十五條:(公關)本會設公關一人及助理一人,負責對外聯絡、協助尋求活動贊助及規劃安排各項活動。

第二十六條:(活動)本會設活動組及活動組長一人,負責策劃康樂、旅遊及聯誼性活動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任免活動副組長若干人。

二、規劃及分配組內各股工作,並辦理組內教學課程。

三、迎新活動、系郊遊、系晚會及趣味競賽等活動之籌畫執行。

四、支援學術參觀活動。

第二十七條:(美宣)本會設美宣組及美宣組長一人,負責各項活動之美工設計與支援宣傳策劃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任免美宣副組長若干人。

二、策劃及分配組內各股工作,並協助辦理組內教學課程。

三、系服之設計。

四、支援各項活動之美工工作。

五、總檢之美工設計。

第二十八條:(文書)本會設文書組及文書組長一人,負責會議記錄及資料整理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任免文書副組長若干人。

二、規劃及分配組內各股工作,必辦理組內教學課程。

三、統整學會內資料建檔。

四、製作書面資料及公文收納。

第二十九條:(體育)本會設體育組及體育組長一人,負責例行賽程之跪話參與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任免體育副組長若干人。

二、負責校內體育活動競賽之規劃執行。

三、負責系隊相關事務,包含系隊成立資格許可(學年初開放系隊申請)、系隊器材申請事項等。

第三十條:(指導老師)本會聘請系內教授為指導老師。

第六章監察委員會

第三十一條:(產生及罷免)監察委員會(以下簡稱監委會),設監委十三人,名額分配如下:

其中上屆會長為當然監委,其他名額由各年級班代、副班代、總務三人為常任監委,共計十二人,各班監委可由各年級班會自行選舉推派代表。

監委會並設有監察主任一人,由監委會員共選。

監委會監委罷免由會員大會罷免之。

第二十二條:(候選人資格)監委候選人提名資格應為本會會員。

第二十三條:(任期)監察主委任期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

監委任期一年,得連選連任乙次。

監委不得兼任學會幹部。

第三十四條:(出席)監委會會議開會額數應達監委總數二分之一。

第三十五條:(開議)監委會會議應於一周前通知,會議列席人員除監委,需包含學會各組組長(含)以上幹部。

監委會定期會議一學期應由監察主委召開兩次,期初、期末各乙次,擇日召開。

第三十六條:(臨時會)監委會遇下列事情之一,得召開臨時會。

一、會長之提請。

二、監委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。

臨時會由監察主委負責召開。

第三十七條:(職權)監委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,監督預算執行及稽核決算。

二、於會員大會上報告會議之決議。

三、支持並協助會議之決議。

四、得對會長以下幹部行使糾正權。

第三十八條:(覆議)監委會所通過之決議,本會幹部應予執行,但會長於收到執行決議一周內,得提請監委會覆議之,覆議若維持原案,本會應予執行,若覆議二次後本會人敢窒礙難行,得降此爭議案提交臨時會員大會決議。

第七章會費

第三十九條:(來源)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由本系新生於一年級時繳交,繳交金額、使用年數由當屆學會決定,當監委三分之二同意通過。(未繳會費者不予會員資格)。

二、校方輔助費。

三、熱心人士及校友捐助。

四、必要時經學會幹部會議三分之二及監委會二分之一通過,得予徵收臨時會費。

五、中途申請入會即轉學生之會費由當屆會長自行決定金額數收取,惟需經監委會三分之二同意通過。

六、出會或退之會員不予退費(對學會財產無請求權),詳見第八條相關規定。

第四十條:(分類)本會另設設備金,歷屆盈餘皆歸入設備金,由監委管理,其動用目的限於系內設備,需由監委二分之一同意。

第四十一條:(稽核)本會每年應編列預算、決算報告經監委會審議後實施。

預算書、收支明細表及決算報告需以書面及系網公佈,以昭公信。

第四十二條:(請款)會費之申請使用應得會長之同意,再由總務記帳播款。

第八章附則

第四十三條:(附則)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送學務處核備,由會長公佈後實施。

本章程若與校方規定牴觸者無效。

本會、監委會議、會員大會之決議、規則、辦法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。

本章程如需修改,需經由社員大會出席人數達四分之三通過修訂之,並將修正之各條款送請學務處核備後會長公佈實施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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